青海省“放管服”改革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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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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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层级及权限
1 应急管理部门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2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3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4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5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6 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7 应急管理部门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8 应急管理部门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9 应急管理部门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0 应急管理部门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1 应急管理部门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2 应急管理部门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3 应急管理部门 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4 应急管理部门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5 应急管理部门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6 应急管理部门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7 应急管理部门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8 应急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19 应急管理部门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20 应急管理部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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