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放管服”改革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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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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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层级及权限
1 审计部门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2 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3 审计部门 制止封存权 行政强制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4 审计部门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行政强制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5 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6 审计部门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7 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8 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9 审计部门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0 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1 审计部门 建议纠正和提请处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2 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3 审计部门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4 审计部门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追回有关款项、警告、通报批评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5 审计部门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6 审计部门 审计处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7 审计部门 向金融机构查询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8 审计部门 审计检查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19 审计部门 调查取证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20 审计部门 建议有关部门处分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州)、县(区)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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