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放管服”改革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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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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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层级及权限
1 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2 生态环境部门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3 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4 生态环境部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5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6 生态环境部门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7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
8 生态环境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9 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
10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11 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
12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
13 生态环境部门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
14 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15 生态环境部门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16 生态环境部门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17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18 生态环境部门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19 生态环境部门 对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20 生态环境部门 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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