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放管服”改革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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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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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层级及权限
1 发展改革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市州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2 发展改革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 发展改革部门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
4 发展改革部门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省粮食局
5 发展改革部门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州级、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6 发展改革部门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省能源局,市州级煤炭管理部门
7 发展改革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核准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省能源局
8 发展改革部门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省能源局,市州级、县级能源(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9 发展改革部门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能源(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10 发展改革部门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11 发展改革部门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12 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
13 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粮食、能源部门
14 发展改革部门 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15 发展改革部门 对粮食经营者、粮油仓储单位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粮油,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粮食部门
16 发展改革部门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粮食部门
17 发展改革部门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区)粮食部门
18 发展改革部门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19 发展改革部门 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州)、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20 发展改革部门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 行政确认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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